为了做好世界文化遗产――敦煌石窟的保护、研究、弘扬工作,促进敦煌学事业的繁荣,根据本基金会的宗旨,利用公募资金,资助有关项目(课题),开展公益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课题)的申请 (一)申请的项目,必须选择基金会公益活动范围内的项目(课题):
1、敦煌石窟的科学保护与修复;
2、有关敦煌学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出版;
3、国内外敦煌保护、研究的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
4、同国内外有关团体、研究机构或个人合作举办与敦煌有关的讲座、学术研讨会等活动;
5、文化遗产保护学科体系的建设;
(二)申请项目(课题)每年进行一次,申请受理时间一般为上年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如有变化,以最近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三)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专家委员会审查时间。项目最终在每年3月的理事会上决定。
(四)项目(课题)的申请者或课题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或规定:
1、遵章守纪,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从事敦煌文物保护、修复以及敦煌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3、从事敦煌文物保护研究的机构和团体。
4、申请者每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5、多人参加研究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领导者,应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6、有举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7、承担基金会资助项目未结项者,不能申请新项目。
(五)申请人必须填报《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项目(课题)申请书》。
二、项目(课题)的立项
(一)申请人填报项目申请书后,由其所在单位或两位专家签注推荐意见, 然后报基金会办公室受理。
(二)项目立项由基金会专家委员会组织审查,提出建议,最终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立项。专家委员会委员在评议与自己有关的课题时应采取回避。
(三)申报项目已获得批准后,由基金会办公室下达立项通知书,由项目负责人按通知要求办理立项手续。
(四)申报项目一经批准,并按程序办理正式立项手续后,其申请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协议,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
三、项目(课题)的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自我管理和组织实施,并对项目按时完成和质量承担责任。
(二)理事会对立项项目履行监督职责。
(三)项目经费由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一次或分期拨付。项目负责人应逐年向专家委员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四)更换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调整课题计划、改变成果形式、延长完成期限等重要问题,项目(课题)负责人必须及时向理事会提出书面报告,待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立项课题在最终研究成果完成后一般应进行鉴定。鉴定由专家委员会与项目负责人商定,鉴定费列入课题经费。
(六)已经完成并通过专家鉴定的课题,由课题负责人填写《课题结项书》,并报送成果实物或打印(复印)件、照片(如临摹画、创作画照片)3份、专家鉴定意见1份。
(七)基金会资助的学术会议、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可不进行鉴定,但必须在结项书中出具总结报告及财务报告。
(八)基金会资助的出版物,应附出版合同,并在结项书中出具财务报告。
(九)正式出版或内部编印的最终成果,凡得到本基金会资助者,必须在成果封面左上角或其他醒目位置注明“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资助”字样。
(十)凡得到本基金会资助的正式出版物,应无偿向基金会提供10册(套)以上样书存档。
四、附则
(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理事会。
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作者:文案编辑
发布日期:201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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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