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的管理,维护捐赠方及基金会的合法权 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文化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章程》,特制定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为敦煌文物的保护研究事业而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合法机构。一切未经基金会准许,以基金会名义进行的募集资金的活动,均属非法行为,基金会有权予以追究,直至诉诸法律。
第三条 本基金会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赠方意愿、体现捐助效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基金会募集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合法投资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的募捐活动。
第五条 本基金会所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
(一)资助敦煌石窟的科学保护和修复;
(二)资助有关敦煌学科研项目;
(三)资助出版有关敦煌学的科研成果;
(四)资助敦煌保护、研究的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
第六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 使用计划。
第七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捐赠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八条 捐赠人没有指定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的,由本基金会理事会决定资金用途和使 用方式。
第九条 捐赠人若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基金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办理。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基金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条 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一条 捐赠人与基金会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三条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开具捐赠票据及相关证明文件给捐赠人,捐赠人据此可以享受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召开理事会进行表决。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基金会定期通过公开途径(如网站、邮件、论坛等)公布募集资金工作进展和募集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有专职财务人员,管理相关财务工作。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募集资金资助的项目,按《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项目(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基金会行政管理费用的支出与使用,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热忱欢迎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界人士对敦煌石窟保护研究事业给予关心和支持,对所有捐赠人,均给予相应表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
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文案编辑
发布日期:2013-07-12
浏览次数:8169
来源: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