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文案编辑 发布日期:2019-03-14 浏览次数:10276 来源: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弘扬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我会专项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及《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或发起人按照本会宗旨,以支持和开展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弘扬公益事业为目的,在本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会专项基金分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动本基金:是指直接可使用本金开展公益资助的基金;不动本基金:是指本金保留不动,通过专项基金的增值收益开展公益资助的基金。建立动本基金或不动本基金,应尊重捐方意愿。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本会依法向海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向本本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三)发起设立“专项基金”方案;

(四)发起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背景介绍,自然人情况介绍。

第六条  根据资金来源和募集形式的不同,基金会专项基金又分公募基金和非公募基金两种形式:

公募基金是指本会或发起人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而设立的专项基金。基金名称由本会决定或与发起人共同商定,并报有关部门审定。公募基金的起设额度为2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非公募基金是指由捐赠人一次或持续捐赠而非向社会公众募集设立的基金。非公募基金可享有冠名权,但所冠名称须征得本会同意。非公募基金的起设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专项基金存续期间账面财务年余额(财年截止日为自然年年底)原则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或捐赠人应与本会签署《专项基金发起或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设立专项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首笔捐赠金额;

(二)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及管理章程、使用要求;

(三)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四)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公募基金应由管委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或审计报告,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质询。非公募基金每年由本会向捐赠人提交财务收支情况或审计报告,接受捐赠人的监督和质询。

第九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本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捐赠专用收据;

(二)本会向捐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纪念牌及捐赠纪念品;

(三)对捐款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的,可根据协议书相关要求,与捐方共同举行捐赠仪式或基金的设立启动仪式,邀请媒体宣传报道;

(四)严格遵守协议书的各项条款,为管委会的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五)项目立项与执行、验收过程,应严格遵守本会《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  无论是公募基金还是非公募基金的捐赠人,均可依法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可依据协议书成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应由本会和捐赠人(包括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管委会只刻制“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XX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印章,且由本会掌管。

第十二条  管委会成员一般5至9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秘书长1 人,委员若干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共同商定。

第十三条  管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性的工作办公室,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基金的宣传推广和筹资联络工作。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则;

(二)决定专项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向;

(三)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

(四)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五)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管委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决议不得违背本会宗旨和协议书的各项条款要求。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可根据设立时确定的动本基金或不动本基金确定。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预算支出由管委会办公室编制年度预算方案、提出项目建议书和项目预算报告等文件,报管委会审核并送基金会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  用于专项基金日常管理的费用支出需由管委会主任签字,报本会秘书长审批,但支出比例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由专项基金资助的项目经基金管委会确定后,其具体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由专项基金管委会负责,非发起人捐赠方根据协议书规定不介入项目的具体实施。管委会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时向本会和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进行项目披露;在项目执行完毕时,向本会和捐赠人提交专项基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项目验收、评估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每半年度终了前15个工作日内,管委会向本会报送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及其相关报表附表、附注和其它要求的管理统计报表等。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专不得擅自以自身名义或本会名义对外单独签约或搞活动宣传,不得擅自采取有偿拍卖形式进行劝募。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必须严格遵照本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并严格项目披露制度,做到项目执行的“公开、公正、合理和透明”。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专项基金资助条件的对象都可向本会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基金资助。

本会或专项基金管委会也可依据协议书,根据社会需要,确定资助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会的宗旨和使命;

(二)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

(三)符合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第六章 项目管理成本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专项基金按年度资助支出的10%提取管理成本,用于本会的项目执行费用和行政开支。

管理成本可从基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赠人另行捐赠。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的,其管理成本的提取依据捐赠协议中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管委会本着“安全、合法、有效”的原则,可按协议书规定通过银行或其它合法途径对专项基金进行增值管理,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可根据本会的要求,邀请资信良好且具备民政部认可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在完成使命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需经管委会会议通过,报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专项基金”终止后由本会和管委会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专项基金最低存量每年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本会将启动专项基金终止程序,并按协议书规定一年内终止。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本会批准后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本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严禁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管理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