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敦煌石窟保护研究事业的发展,鼓励青年学子投身于敦煌学及文物保护事业,理事会决定设立“敦煌奖学金”。
第二条 基金会每年选定若干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并在其中有敦煌学、敦煌艺术、敦煌文物保护研究方向的在读博士、硕士生中评选“敦煌奖学金”。
第三条 审报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正式被学校录取的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
3.学习成绩优良,文化课全年成绩在良好以上者;
4.立志于研究敦煌学及文物保护事业;
5.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关敦煌学方面的论文、论著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审报:
1.在校期间受到校级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
2.留级试读者;
3.本学年休学者。
第五条 奖学金等级:一等奖奖金8000元,二等奖奖金5000元。
第六条 申报及评奖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提交代表性论文原件,并由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其所在系、所推荐,并加盖学校公章;
2.本人填写申请表,报基金会审查(申请表可以在敦煌研究院网站上下载);
3.基金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者申请后,提交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
4.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交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以投票方式决定获奖者;
5.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为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奖学金发放到获奖者个人账户。
第七条 申报时间:自每年公布评选范围后至当年10月31日。
第八条 奖学金发放后的一年之内,获奖者要向基金会书面汇报自己的学业情况;
第九条 在校期间,若遇到基金会有重大活动,有条件的获奖者应以志愿者身份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2日起执行。
2008年3月12日